上市公司半年报提前披露 董监高敏感期如何界定
Q1:半年报预约为8月28日,后变更为8月5日并实际于8月5日披露,董监高敏感期如何界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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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》中第十三条规定: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,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。因而,定期报告实际披露日期将预约日期提前的情况下,以实际披露日期为准,该问题中的董监高敏感期即为7月6日至8月4日。
Q2:以中报为基础分红,中报是否必须要进行审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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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沪深两市的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第六章定期报告中的规定,上市公司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、以公积金转增股本、弥补亏损的情形下应当对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。
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一些鼓励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规定,例如上交所在各年度的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》以及深交所的《规范运作指引》,上市公司仅提出半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,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,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。
Q3:持有公司股份5%以上股东要质押该部分股权,质押数量有没有限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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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沪深两市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(2018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业务办法》)中的规定,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%,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%。
此外,在提交交易申报前,应通过中国结算制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,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,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%。不过,由于场外业务并不受《业务办法》的约束,若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超过50%时,股东仍可以通过场外质押的方式来实现继续质押。
Q4:如果5%以上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后持股比例被稀释至5%以下,披露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》后继续减持,还应当按照减持计划披露相应的减持进展公告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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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沪、深交易所关于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在减持计划区间内,大股东、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,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。因而,由于该股东披露减持计划时为5%以上股东,后续再减持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时间过半时,仍需披露减持进展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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